各院、部、处、办及直属单位:
《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请假规定》经二○○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校务会议通过,现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黑龙江中医药大学
二○○九年九月一日
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请假规定
为了加强劳动纪律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假期待遇
(一)病假
1、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。
2、病假超过两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按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
3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按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基本工资按80%计发。
4、病假时间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六个月,且不能恢复工作的,经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,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,必须退休。能坚持正常工作,而本人不上班工作的,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,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5、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。
6、对于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者,年度考核为不合格。
(二)事假
1、事假累计5天以内的,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津贴。
2、事假累计6至14天的,扣发基本工资的10%和一个月岗位津贴。
3、事假累计15天至29天的,扣发基本工资的20%和一个季度岗位津贴。
4、事假累计30天至59天的,扣发基本工资的50%和半年岗位津贴。
5、事假累计60天以上的,扣发全年工资和岗位津贴。
6、对于一年内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,年度考核为不合格。
7、事假期满后,本人超过一个月不上班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(三)婚假
职工本人结婚,可根据具体情况,给予1至3天婚假。对于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青年,可增加婚假14天。婚假期间工资照发,岗位津贴停发。
(四)产假
女职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。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,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。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岗位津贴停发。男职工护理假5至10天。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,岗位津贴停发。
其它计划生育休假按国家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五)丧假
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,下同)死亡时,可根据具体情况,给予1至3天丧假。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,另给予路程假。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,岗位津贴停发,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。
(六)探亲假
1、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(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,下同),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。但是,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2、探望配偶的,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;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3、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所在单位负担。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在本人标准工资30%以内的,由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。
4、见习生、实习生在见习、学习期间,以及退休、退职人员不享受职工探亲待遇。离休人员,继续享受对在职职工规定的探亲待遇。
5、职工探亲应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。
二、假期审批
教职工因事、因病等原因离岗,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,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,均按旷工对待。
(一)1周以内病假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;1个月以内病假由本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;1个月以上病假由校长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。
(二)3天以内事假,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;4天至6天事假,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,报人事处批准和备案;7天至15天事假,由本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;16天以上事假,由校长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各单位党政负责人请事假,由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报校长批准。
(三)产假、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,报人事处备案。
三、旷工处理
旷工1天即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;旷工2天,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;旷工3天,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半年岗位津贴;旷工时间超过3天,扣发当月工资和全年岗位津贴,年度考核为不合格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;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,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四、有关问题
1、上述假期,公休日、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期时间计算在内。基本工资指职务(岗位)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。
2、各单位必须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报送人事处。考勤结果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3、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和考勤责任制,加强管理,严肃劳动纪律。对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虚报、谎报出勤情况的单位,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,视情况扣发岗位津贴和责任津贴,问题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4、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。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请假规定》(校政发[1999]第96号 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