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:
为了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,认真贯彻落实“人才强校”战略,有计划、有目的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,根据《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》(校政发〔2008〕6号)精神,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教师培训规划,统筹安排,制定2018年上半年教师培训计划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项目类别
1.在职攻读或申请博士、硕士学位(详见《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》(校党发〔2010〕1号);
2.国内、外访问学者;
3.短期课程(单科)进修;
4.选派博士到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;
5.青年教师外语强化培训;
6.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培训;
7.上级主管部门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培训;
8.其他相关机构组织的短期培训。
二、培训条件和管理与考核
培训条件和管理与考核依据《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三、材料报送
各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,研究后填写《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18年上半年教师培训计划汇总表》,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计划表及个人申请表报人事处。
四、有关要求
1.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工作,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本单位师资队伍现状,既要考虑师资队伍的长远发展,又要兼顾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完成。
2.选派外出培训、学习人员,应以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,优先选送重点学科、急需学科和急需岗位的教师进行培训,重点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学、科研骨干。加强培训管理,保证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。
3.2018年上半年教师培训计划审批后,原则上不予调整,未列入培训计划的人员学校不予派出。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为教师联系培养单位,教师外出培训前,各单位要报送详细的培养计划以及落实培养计划的措施。
4.教职工完成相关培训后,应向本单位报告所取得的学习成果,并及时将所获学历、学位及相关档案材料报人事处,存入本人业务档案,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。
5.审批后,申请人填写《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师培训申请表》,经所在学科、教研室推荐,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。
6.教学辅助人员、专职科研人员的相关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;佳木斯学院、第一临床医学院、第二临床医学院参照本规定,自行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,报人事处备案。
联系人: 孙思邈
联系电话:82193031
人事处
2017年12月29日